看待对甘肃凯凯农业科技成长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恺、吴成秀选用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时间:2023-08-30

  他公司未按准则显现2022年年度请示,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音信大白办理宗旨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,下同)第十一条第一款、第十二条的规定。

  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恺、时任董事会秘书吴成秀未遵从《非上市公共公司音讯显现处置主意》第五条的准绳忠实、勤劳地奉行做事,对公司上述动作负有紧要责任。

  按照《非上市群众公司音信呈现处置主见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法则,他们局决断对全班人公司及李恺、吴成秀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幽囚方法,并记入证券期货商场朴拙档案。

  假如对本监督处理步骤不平,能够在收到本决心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原证券监视处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执掌权的公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时间,上述看管处理举措不阻塞践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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